广通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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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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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蚕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Sericultural Science,缩写为CSS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我国蚕丝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成部分,是联系蚕丝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蚕丝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思想,团结和动员蚕丝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新型国家建设。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倡导优良学风,对蚕丝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推广,蚕丝科技人才的成长,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蚕丝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振兴我国蚕丝科技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江苏省镇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蚕丝科技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学术思想,学科发展,推动自主;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蚕丝科学知识,开展蚕丝领域的继续教育活动,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三)接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交办的蚕丝科技领域任务,组织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技术和政策建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编辑、出版、发行蚕丝学科学术期刊、科技书籍,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开展蚕丝科技交流活动,增进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六)反映会员和蚕丝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增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增进蚕丝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增进产学研相结合,增进产业科技进步; 
(八)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 
(九)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
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和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蚕丝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学会个人会员: 
1、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农艺师、工程师、经济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蚕丝及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 
2、高等学校毕业,在从事蚕丝科研、教学、生产等工作两年以上者; 
3、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蚕丝科研、教学、生产等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或工作有成绩和成就者。 
4、从事蚕丝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及业务骨干。 
(四)在蚕丝业或与蚕丝学科相关并有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愿意加入本学会、参加学会活动并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会员,或受学会委托的团体会员(省区市蚕学会)批准后报请本学会办公室备案即为会员。 
2、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或团体出具正式申请,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会员。 
3、常务理事会给学会办公室颁发个人会员证或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按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较大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学会每5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不同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民政部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按照上届理事会规定的分配名额经协商酝酿,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设立若干委员会或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为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可在会员较多的基层单位建立基层会员小组,也可在同一地区联合若干会员较少的基层单位建立联合会员小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学会活动计划,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奖励表彰活动和举办学术活动; 
(十一)决定荣誉称号、名誉职务的人选; 
(十二)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不同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学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办事机构——学会办公室,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具备条件的,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不同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老师、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不同况需加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不同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学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各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1年年12月8日经中国蚕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蚕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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